医疗行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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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医疗行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引发更多的关注。本文在此简要分析医疗行业知识产权相关民事纠纷中容易产生的几点问题。
权属纠纷——应通过合同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是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研发模式。双方对已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技术诀窍、数据等的许可往往约定得较为明确,但对继续开发或改进后产生的知识产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即被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并在被委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应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无论是以上哪种开发模式,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是约定优先。因此提前进行约定,有利于避免双方争议及损失。如果双方在初始合同中没有约定,后续达成了约定,则需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免争议时举证不能,受哑巴吃黄连之苦。
医疗行业是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企业与高校间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企业与高校间的合作不仅涉及到共同开发,而且涉及到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对于高校指派其教职员工参与企业研发的情形,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企业与高校员工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在此情况下产生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属于企业的职务发明。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因此,有必要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属。在实践中,如果企业与高校员工签署开发协议,即使合同中已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企业,该知识产权也可能被高校主张、并最终认定为归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因此,直接与高校签订协议或者与高校员工签署协议的同时和高校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情况,是更为稳妥的选择。
合同纠纷——应选择合适的案由建立管辖
实践中,是否属于“专利合同纠纷”,即应属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法庭一审管辖,通常会考察涉案合同的内容、起诉状所述的诉讼请求、所诉的行为、实质争议点等是否涉及对相关专利的技术争议,涉案合同的主要技术标的物是否是相关专利等。
侵权纠纷——应建立攻防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另一方面,医疗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也可能受到侵犯,此时企业可通过提起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笔者体会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取得侵权的处方药、医院使用的检测试剂和检测仪器等侵权产品难度较大,而这又通常是侵权对比的关键证据。其他行业的侵权产品通常面向普通消费者,而医疗行业的侵权产品经常面向特定疾病的患者或者有限的几家医院,取证难度大,此时需要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取证,比如调查、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
总之,医疗行业技术相关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企业的进一步重视,采取适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建立相关制度,才能够为企业保驾护航,并促进企业创新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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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陈果律师专长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熟悉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擅长包括专利无效、专利侵权、专利相关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许可、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知识产权策略制定等具体服务。陈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准确把握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切实且及时的法律服务。陈律师在处理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件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涉及化学、医药、通信、半导体等行业。陈律师也为客户在非诉项目中就企业上市前尽职调查,FTO,许可谈判,制定知识产权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陈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陈律师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部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工作6年,并在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处理数百件专利涉诉和未涉诉案件。陈律师入选2021 IAM Strategy 300-The World’s Leading IP Strategists全球知识产权策略家300强榜单。
陈果律师历史文章
吴筱雪律师是资深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诉讼律师。她参与的商业秘密案件包括代表某领域头部公司参与因人员流动和迭代开发等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代表某科技公司处理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主办国内顶级基金、多个不同领域头部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风险尽职调查项目等。专利案件包括英特尔、宁德时代、华为的里程碑式专利侵权案件;专利许可相关国际仲裁和民事案件;专利许可合规等。商标案件包括代表SD-3C等高科技企业以及多个国际一线奢侈品牌进行商标民事侵权诉讼等。互联网和数据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代表字节跳动提起针对腾讯、鲁班等的相关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吴律师擅长高科技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互联网平台和消费类行业的品牌保护、不正当竞争等。